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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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區別在於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性、獎懲的對稱性、等候期與禁閉期以及行權價格與授予價格四個方面。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都是上市公司對公司作出業績的員工授予激勵對象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是限制性股票需要到解禁日才能轉讓。
一、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區別
(一)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性是不同的。股票期權是一種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的激勵模式,它是由期權作爲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
(二)獎懲的對稱性是不同的。由於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也不同。股票期權不是懲罰性的;
(三)等候期、禁閉期等規定。股票期權授予後有一箇等待期(一年以上),進入可行權期;
(四)行權價格與授予價格之差。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時確定的價格。
二、限制性股票什麼時候可以解售
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可以解售。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覈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佈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佈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上市公司採用其他方法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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