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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光电股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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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原則

這一原則始源於羅馬法,確立於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其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沿用這一原則。資產階級反對封建時代的罪刑擅斷主義,主張罪刑法定,在法律適用上必然採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其理由是:法律效力發生於法律實施以後,必須是法律生效後的行爲和事件才應受其約束。如果法律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未免要求公民在法律制定前,先承擔遵守它的義務,這顯然是不公正的。公民只應遵守現行的法律而不是將來的未知的法律。在各國刑事立法中,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往往表現爲以下兩項具體原則之一:(1)從舊原則,即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對新法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爲,只能適用舊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新法。(2)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對行爲人的處罰較舊法爲輕時,則按新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溯及既往”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確定的行具有溯及力的一種原則.

各國的溯及原則各不相同,我國的溯及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如果按新法不構成犯罪或處罰較輕的,即溯及既往,適用新法.

連帶責任是相對與按份責任來說的,連帶責任是指責任人爲多人時,每個個都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即各人之間有連帶關係.

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1、釋義

對尚未確定行爲的溯及力原則類型法律適用準則?

2、基本內容:

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爲具有溯及力的一種原則。

各國的溯及原則各不相同,我國的溯及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如果按新法不構成犯罪或處罰較輕的,即溯及既往,適用新法。

3、舉例說明:

(1)該法律原則爲世界各國所普遍認同,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國家大多采取此種原則。?“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是指該法律對在其生效之前發生的行爲不具有拘束力。?

打個比方來說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我國在合同領域一直適用《經濟合同法》這部法律。也就是說,1999年10月1日之前的所有合同法律行爲依然適用《經濟合同法》即使該行爲與《合同法》有牴觸,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只能對1999年10月1日以後發生的合同法律行爲產生法律約束力

(2)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爲原則,如果溯及既往的,需有明確的規定。

如97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爲,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爲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爲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爲是犯罪的或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又如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一)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再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務院頒行的《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第1條規定:“解放前,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一律廢除”。

(3)我國的刑法在溯及既往方面,一般是從舊兼從輕,即當新法生效而案件未了時,若新法對應受處罰者的懲罰較輕,這時適用新法,即新的刑法具有了溯及力。

(4)溯及既往效力,是相對合同效力來說的,主要是因爲某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後,是否有溯及力。簡單講,就是說合同自始無效,還是宣佈時無效。

(5)關於刑法溯及力的理解:

中國的刑法是採用了從舊兼從輕原則。如果某個人在2006年犯罪了並被判刑了那麼2008年的法律出臺就算規定不爲罪也沒有溯及力的也就是說那個人仍然要在監獄裏度過。

(6)法的溯及力:

a、當時的法律不認爲是犯罪,而新法律認爲是犯罪的,使用以前的法律,即新法無溯及力

b、當時的法律認爲是犯罪,但新法不認爲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爲位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就適用新法,新法有溯及力

c、舊法和新法都認爲是犯罪的,爲進行判決的。並按照新法(1997年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舊法追究刑事責任,即新法無溯及力;但新法如果比舊法處刑較輕的,按新法追究,即新法有溯及力。

d、如果已依照舊法作出判決了,該判決繼續有效,新法沒有溯及力

刑法中的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刑法中的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刑法中的溯及既往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爲依舊有效。我國刑法

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爲,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爲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爲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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